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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抗日老战士的蒙冤申诉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周群  来源:中国百姓喉舌网  发布时间:2008-1-23 22:58:28
尊敬的法学专家:   
  谨向您反映我的蒙冤真相。
  我叫 周群 现年85岁,是江苏省淮安市人。1940年参加革命,1943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事党领导的武装抗日斗争和解放战争。战争年代我出身入死,为此父亲被国民党还乡团砍头杀害,房房烧光,我无怨无悔。       
  1978年9月份,当时的清江市委(后地市合并为现在的淮安市)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抓纲治国”的极左路线,派工作队进驻我的工作单位----清江市五化交公司,工作队秉承市委负责人的旨意,先是发动群众,利用派性,批斗我是“走资派”,后又策划女方伪口供,认定我“通奸破坏军婚”罪,上报黑材料。表面看我的冤案是刑事案,实质是政治斗争的人为产物。工作队执行“文革”时期那种“先定性,后立案”的专案遗风,于1978年9月,工作队把我关押,隔离审查通奸破坏军婚”,后于1978年12月,淮阴地区中级法院在市委个别负责人指示下,强加我通奸破坏军婚罪,致我蒙冤入狱三年。
  我自1982年出狱申诉至今已28年了,可是淮阴市中院,江苏省高级法院对我的申诉先后采取走过场的形式,对我提供的申诉证据和理由竟熟视无睹。
  1、明明我身患“性功能障碍”的阳痿病,病历、医生、公证均在,两级法院还在自欺欺人!居然说经“查明”我没有患阳痿病。请见附件证据
  2、明明是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用不正当的程序和手段关押我,两级法院还在自欺欺人!居然说经“查明”办案人员没有对我和女方逼供。
  3、明明工作队制造高压氛围,逼迫女方制造伪口供,导致女方服毒自杀。(及时发觉未遂)最终,女方客观上成了工作队的斗争工具和牺牲品。请见附件证据
  4、明明女方到中级法院先后用文字和口头方式数次表明否认和“周群的通奸”, 两级法院还在自欺欺人!淮阴市中级法院居然在1999年的21号通知中,称女方否认和“周群的通奸”,此举是受我孩子逼。可是,如何逼的旁证??是不是又策划新的伪口供??天下能有这样的通奸?比作办理强奸案手段?事实是当年我那瘦小的孩子还根本不认识女方!!两级法院至今没有证据和我见面。两级法院在证据的取舍上,完全不顾冤案产生的特定年代背景历史和工作队的别有用心的策划。法院可以不要证据,听凭工作队策划女方的伪口供?
  我现在有四个新的申诉证据和理由(考虑斗争的复杂性,在以往的申诉中没有提出.)供审阅:
  1、当年接待女方的淮阴地区中院分管刑事的院长就女方否认和我通奸的历史真相知情人的书证,请见附件证据。
  2、最高院若能立案再审、听证,要求“通奸女方”能提供出我的生理特殊病征,?一审、二审院举出??
  3、原一审、二审的判决书多次引用的“自1977年2月春节的一天下午,周群和女方谢××在马路边防震棚通奸……..”。这纯属编造。事实上,当年的那天正是单位同事约请我去他家作客。至今当事人还健在。
  4、早在1982年我出狱时就提出请律师调查取证进行申诉,中级法院硬是不同意!(中级法院经办人付伟(女)说,周群案子若翻了,要得罪不少人。)
自1982年出狱申诉至今已28年了。我是弱者,申诉坎坷,无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媒体、向党中央,向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求援关注的请求。我有生年不多了,不能把冤屈带进棺材!我以一位曾经为新中国解放而家破人亡的昔日老党员,老战士名义,请求有良知的媒体、正义人士关注我的冤案,曝光我的蒙冤真相!中国弱者的真相很难为中央高层得知,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立案听证、再审,还我清白.!.
附件
  1、呈最高院的刑事申诉状
  2、淮阴中级法院的1999年21号刑监通知
  3、江苏省高级法院的1982年、2006年的复查通知书
  4、我患病的病历、公证书、医学权威来信
  5、时任淮阴地区中院刑事院长接待女方情况的知情人书证
  6 女方被逼服毒自杀,最终成为牺牲品和工具的司法调查证人证言
  7、本人申诉的主要纪事
                                 
                             此致
敬礼!


电话: 0517-83567157               鸣冤人:(签章)周群 口述
                                  2008年1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