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篇文章:主张废除死刑的精英们是否能饶杨佳不死?
- ·下一篇文章:贵州省委书记就瓮安事件三次向百姓鞠躬道歉
河北保定:中院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只是单方情况反映”(上)

气派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楼(后面是正在施工中的干部宿舍楼)
(鲁宁平拍摄于2006年10月)

通往李树山承租范围的水管被割断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李树山、苑素珍夫妇陷入一桩涉案标的巨大的民事诉讼案件,苦不堪言。
2002年6月1日,李树山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杏花湾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李树山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共投资125万元,包括为杏花湾培训中心偿还35万元债务,培训中心将后院二层楼及前平房出租给原告李树山经营,期限31年,自 b2002年6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双方约定前10年不交租金,自2013年每年10000元租金。2004年10月25日,李树山夫妇将投巨资装修的二层楼转租给天津市的李加利、于学军经营。然而,李、于二人经营。然而,李、于二人经营不足一年,水、电于2005年8月2 日被人为全部断掉,至使李、于二人不得不停止营业,与李树山的转租关系被迫中止。多人出庭或者出具书面证据证实,断水、断电行为系培训中心所为。
李树山、苑素珍夫妇向本站介绍,此后,培训中心于2005年8月勾结河北省涞源县公安局职员赵伟,将李、于二人打跑,于9月19日,又私自与赵伟签订租赁合同,将夫妇二人承租范围又出租给赵伟,并让其强占经营。由于培训中心严重违约,再次造成夫妇二人无法正常经营管理。2006年2月20日赵伟撤走,但是内部物资被盗一空,软化水设施等被冻坏,使夫妇二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2006年3月,培训中心法定代表人梁兵利(同时任涞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又擅自让其弟梁月利抢占夫妇二人承租范围北后侧平房段落,并且不顾夫妇二人的强烈反对,强行在原告生产经营要道建锅炉房,阻断经营通道。对于培训中心停水停电以及内部物资被盗情况,苑素珍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河北省涞源县城关派出所证明载:2005年8月2日21时许,我所接110指挥中心报警,南山益缘池洗浴苑素珍报案称:益缘池被他人停水停电。经现场调查访问,此案属于经济纠纷,当即告知苑素珍到法院处理。2005年8月9日8时许,我所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南山益缘池洗浴苑素珍报案称:益缘池东西被他人搬走。经现场调查访问,此案属于经济纠纷,当即告知苑素珍到法院处理。
李树山、苑素珍夫妇经过近两年奔波,通过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无人理睬。于2007年5月26日,李树山一纸诉状将培训中心告上法庭,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于2007年12月6日作出(2007)保民初字第2015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李树山称被告杏花湾培训中心给其停水停电,擅自让第三人经营构成违约的证据不足”对于李树山提供的证据,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概不予采信,就连派出所的证明该法院也认为“只是单方情况反映”,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树山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李树山上诉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5月20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笔者旁听了该案审理,目前,高级法院二审判决尚未下达。
李树山、苑素珍夫妇表示:无论付出多大的代价,我们都要抗争到底,直到最终胜利。
李树山、苑素珍夫妇对被侵权过程中的腐败现象痛心不已,称:自己不经历,还真不知道一些黑暗面竟然黑暗到让人瞠目结舌的地步。夫妇二人介绍,被侵权过程中个别官员相互勾结,置法律于不顾,公然抢夺公民财产。尽管其中也有个别官员表示愤慨,但是,却表示爱莫能助。尤其是堂堂的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认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只是单方情况反映”,更是让夫妇二人感到不可思议,夫妇二人表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都是单方情况反映,那么,什么样的证据材料才是有效的证据呢?另外,公安机关侦破杀人案件,认定杀人犯,难道不也是单方证明?如此,公安机关认定杀人犯并最终让罪犯受到法律惩处不是违法行为了吗?
该案中的种种怪像,本站将结合李树山、苑素珍夫妇提供的录音材料、现场照片、法院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笔者旁听到的相关情况等,另文公开,敬请关注!
(转发请注明:来源于中国百姓喉舌网,谢谢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