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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中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让谁尴尬了?
《维权万里行》
特约记者 朱明刚
特约记者 朱明刚
马松心里窝火,官司嬴了,四五十万元的高粮款历时近7年没执行到一分钱。他从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到黑龙江哈尔滨市和牡丹江市来回十几趟,路费和食宿费花了十几万元。
前不久,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酿酒总厂的厂长马松向记者诉说起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这起“执行难”,不禁感慨万千!
事情的来龙去脉
老家安徽灵璧县的马松是灵璧县酿酒总厂的厂长,该厂于1995年5月11日,因生产需要与原哈尔滨市苑发贸易公司(该公司是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服务公司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签订了高粮购销协议书。协议约定:1、高粮价格每吨1400元;2、质量数量由哈尔滨苑发贸易公司按国家粮食标准执行;3、贸易公司保证1995年5月、6月份将高粮发到江苏省铜山县大许镇境内。协议签订后,灵璧县酿酒总厂向哈尔滨市苑发贸易公司支付购粮款80万元,并由对方出具了财务收据。此后,哈尔滨市苑发贸易仅向该厂供应了价值18万元的高粮款。后因粮源不足,该公司未能及时供货。灵壁县酿酒总厂要求该公司返还剩余购粮款。该公司用日产万里特面包车一台,俄产达夫利轿车一台和湖北麻城产枸杞酒共价值264160元抵偿所欠购粮款,尚欠灵壁县酿酒总厂355840元。
1998年黑龙江省清理办下发《关于对哈尔滨市政法机关拟撤消企业的批复》的通知。该企业于1998年12月20日被哈尔滨市道外工商分局依法注销。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劳动服务公司是哈中院内设的经济管理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安徽灵壁县酿酒总厂一纸诉状把哈中院推上了被告席。
此案依据法律法规,实行了异地审理,由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00)东经初字第102号的民事判决。原告不服,遂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了有审判长李继义,审判员杨成伟、朱晓红,书记员蔡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哈中院收到本判决后30日内用清算的财产偿还上诉人355840元高粮款,及逾期付款滞纳金5万元,不足部分由被上诉人哈中院偿付。
讨债辛酸向谁诉
判决生效后,灵璧县酿酒总厂多次催要哈中院,但哈中院拒不履行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后的判决,该厂遂向一审案件的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东安区法院立案后,该厂厂长曾数次随东安区法院执行人员来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见到哈中院的任何一领导,每次都是一般工作人员接待、推诿、搪塞。
更富有戏剧性的是,原任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王克伦现调到哈中院任院长。据马松介绍,他和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人员在一次执行的时候,希望他们能依法强制执行,该执行局局长竟然说: “在中国你不要和我谈法律,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是没有法律可言的.”
由于近7年来执行没有实质性的进展,马松所在的企业,已 于2002年11月份停产。马松现在是欲哭无泪,该厂现有下岗及退休职工865名,由于该厂经济极度紧张,职工各种保险无法缴纳,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灵璧县县委、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曾于2008年元月10日专程委派一名分管副县长带队去清欠。但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因感到被执行的哈尔滨中院属"上级"单位,无法强制执行,被迫无奈。
愿哈中院能带头遵守法律,还法律一个尊严!
记者还了解到,该厂的职工代表近期准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和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上访,为此事讨个公道。
记者感言
当公民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决,面对的是手铐和监禁,这体现了法律与公权力的正义。而当法院拒不执行另一法院生效裁决,法律没有规定法院会面对什么。
当“下级”法院感到无奈,无法强制执行时,“下级”法院还是非常体谅“上级”法院的感受,尽管这种体谅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根本问题并不在于“上级”法院不遵守法院的判决,而是在于“下级”法院是否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在于“下级”法院对于“上级”法院无原则和违法的“体谅”。
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当正义终于回归,人民却被权力者告之:你没有权力来找我。
“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不能成为一句空话!愿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牡丹东安区人民法院的有关负责同志记住这一点,早日还860多名下岗职工一个公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