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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法院:5年诉讼3次二审.包庇地方政府!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自由网  来源:自由网  发布时间:2008-1-19 20:59:10
  编者按:随着自由网和联盟的主导反腐网站中国民生申诉网被频频关闭,我们又有了一个共同认识;那就是中国东北三省的公检法,你们究竟在密谋什么?想叛乱不成???
  官商勾结可以使地方垄断,甚至民不聊生,官大权大觉得什么事情都没什么了不起的,看不惯的或者和自己做对的就是违法犯罪,对抗政府.可是,这些昏庸的执政者,在社会正义而非内部自居的正义面前,你又是什么东西?你既然坐了这个位置你就应该公正、公开、公平地执政,而非向社会摆出架势弄得人不像人鬼不像鬼,更别吹自己是人民的父母官...
  采纳该控申材料,虽然我们没有权利给人民群众什么答复,但是,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声援一切被迫害的人民群众,声讨一切执政腐败和职务违法犯罪.拿关闭维权网站来掩盖罪恶是最可耻和愚蠢的,也是最无能的一种表现,不日我们将该案件正式转交中纪委请求立案查处,决不让迫害维权网站的流氓继续为非作歹.敢于与反腐败公然对抗,将载入中国反腐倡廉的建设历史,将更激奋人民对反腐败的热潮.对该案件的查处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以下是案情诉述,经过调查取证[录音、书面、音像]符合诉述内容:
    我叫王洁,是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居民.2001年,我一家人外出的时候,我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的家被人以"火烧圆明园"的方式给毁灭了,当时被告是以"拆迁"的名义进入我家的,可是那个时候根本没有动迁的事情(没有公告),动迁是在我家被毁灭以后才陆续进入程序的!当我赶回去的时候,房子没有了,家产也无影无踪了......
    在我们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知"案发现场灭失"而没能立案后,就于2002年开始进行诉讼.因为房子产权是另外一个人(房照登记人是:姚东江),所以当时我们的诉讼是房子和家产两个诉讼案子.在多次审理后,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做出(58)号(59)号两个判决,一个判决房子权利归另外产权人,另外一个是我的财产侵害赔偿案,合法的诉求被驳回!于是我的侵财索赔案子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而房子产权人姚东江委托我执行房子权利案子的所有事宜.于是我以代理人的身份跟被告商谈房子赔偿案子的执行款问题.因为在判决书中赔偿项目比实际项目少了很多,于是,经过多次协商,被告(双鸭山市政府)同意把遗漏的项目追加上.但是,因为我们这里是黄金地段的一类地区,而被告隐瞒实情只是按照三类地区(补偿数额少一倍)给所有动迁户低价补偿(法院也是按照政府制定的低价位判决,没有理睬我提供的一类地区价位的证据),所以我在被告提出以协议的形式执行判决的时候,我就提出了价格异议.而被告市政府依仗其不对等的优势强权地位,逼迫我接受他们制定的29万5千元的补偿数额(700平方米的房子在当地正常市场价值120万以上).于是我在协议上以英文"not"表示反对!(请参阅
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所以,这份所谓"协议"我没有签字接受!
    在我的家产索赔案子上诉到省高院后,被告曾经出示这份所谓"协议书",但是主审法官均以"和本财产索赔案无关"而拒绝做为证据进行质证!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发回重审,而一审法院双鸭山市中级法院已经成为了被告政府的工具,再次作出侵害宪法赋予我公民财产权的违法判决,于是我再次上诉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民一庭经过再次开庭审理后,又进行了调解,可是被告给出的低数额我无法接受,调解失败后我以为省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的.可是在再次超过审限后,省法院再次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重审!(请参阅省高院两次发回的裁定书)当我打电话质问省高院民一庭庭长于大海为什么不按照法律规定调解不成应该依法判决,而是编造程序第三次发回重审?他说,再给对方一次机会........,而且省高院大院长南英已经做出批示了!省院也对双鸭山法院做出通报批评了这次不会再盘"零"了,.....我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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