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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百姓耕地 养殖园变成仓库群
占用百姓耕地 养殖园变成仓库群
本报接到来自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村民的投诉,投诉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的地方,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租地户瞒天过海的使用欺骗手段,以招商建养殖牛基地为幌子,当地政府使用“偷梁换柱”的手段私自盖房建厂和使用仓库。还有大片闲置的土地致使村民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农民的合法使用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村民们多次向城区政府反映,至今仍然得不到一个应有的说法。
对于来自农民的投诉,两年来,记者先后多次去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租地建设畜牧园区 强迫农民解除合同
记者了解到,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是以纯农业为主的农庄,全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2亩。
2003年3月11日,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办张书记来到照什八庄村村委会办公室召开座谈会,在会上说按照上级精神和北旺办决定意见,要以200元/亩/年的补偿金,租用该村耕地631亩(其中基本农田承包地352.8亩、开荒地和荒地278.2亩)建设金沙畜牧园区。
会议期间,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如此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大事张书记始终都在口头传达会议精神,没有任何作为凭证的材料,致使无据可查。村民在会议上提出要亲自看看上级传达的文件,张书记借口推脱。不少村民对此表示非常疑惑,很多村民中途退出了会场,会议上领导传达的会议精神没有得到村民的支持,以失败告终。
在签定租地协议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被骗走,很多村民坚决反对签订所谓的土地使用协议,拒不在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上签字。村民们万万没有想到,为村民当家作主的北旺办和照什八庄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拒不签字的部分村民告上了朔城区人民法院。
记者从村民提供的多份盖有朔城区北旺办照什八庄村委会公章的起诉状上,明确的看到,原告为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刘德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某承包户某地的承包合同。
从村民提供的多份盖有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上可以明确的看到,案由均为解除合同。而在这些传票上,记者却更清楚的看到,案号处均为空白。
村民代表张某对记者说,2003年5月3日、4日,北旺办张书记与法院的白振中以朔城区法院的名义连下2次传票,要求张某、田某等几人去法院应诉。
5月5日,村民张某、田某来到朔城区法院应诉。刚走进门,法官白振中就指着其中一村民问:“你们签不签字?”。该村民仍不同意在解除承包土地的承包合同上签字。
法官白振中说:“国家的土地,国家需要占就占,你们签不签字?”态度十分蛮横。
在整个村民应诉过程中,法院既没有正式开庭,也没有法官,陪审员,连下达的传票上都没标号。期间,也只是张书记和白振中二人在“审理”,二人闭口不提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无理地要求村民们签字画押。
以上行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节、第二十五条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户的保护是不容置疑的。
该园区建设用地只是租用承包户的耕地,并不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特大建设项目的征地,亦不是重特大公益事业的建设征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照什八庄村委会有必要,通过法院来解除村委会跟承包户的承包合同吗?按照国家的法律,村委会跟村民的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能解除吗?
畜牧园区大盖厂房 职能部门监管“无力”
在金沙畜牧园区协议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规定:第三条:园区统一规划,分户建设,建设格局必须符合区划整体布局,相同圈样方式。乙方(记者注:承包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动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办公用房等非生产性建设占地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5%,棚圈建设造价不低于150元/平方米,饲养量控制在奶牛10头/亩,肉牛15 头/亩。
第七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行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改变养殖用途,否则,土地等其他设施无条件收回。
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归丙方。
以上协议中的规定很明确地表明:当初北旺办租用农民土地的目的应该是修建养殖畜牧园区。
在协议书签订4年后,记者于2007年8月、10月先后两次亲自到达该畜牧园区进行调查采访时,没有看到一头牲畜,当初承诺的“千亩地万头牛”现如今连一亩地一头牛也没有,取而代之,本来是畜牧园区的地方却盖起了预制板厂,储煤场,居民房,宅基地,其余剩余的土地荒芜至今!
2008年5月初,记者再次来到这里,看到该园区的预制板厂,储煤厂以及房地产公司的牌匾不知何时更换成了养猪场,当记者询问村民以前那些挂着牌匾的各种公司的去向时,村民们说,前些日子朔州市检察院来园区检查,为了应付检察院的检查,他们就把这些厂子的牌匾换成了养猪场,还向村里的好多农户借了不少的猪,将猪圈养在养殖园,等朔州市检察院的检查团检查完后,他们才将借老百姓的猪还了回去!
在村民代表的带领下记者在养殖园区内看到,专为牛养殖园设计并建筑起来一排排整齐的平房,竟然没有一点养殖牛的蛛丝马迹。这些整齐宽敞的平房变成了大量的存储仓库,仓库内还存放了当地移动公司的光缆,以及金属制品、面粉、脚手架、竹架等,还有一户正在建设永久性住宅。
随后,记者从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朔城区人民政府专门对照什八庄部分村民反映金沙畜牧园占地问题做出处理意见<朔区政发(2005)64号>,北旺办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沙畜牧园区管理的意见<北旺办发(2005)8号>,照什八庄村委会专门派2名督察员管理园区,区政府多次责成土地局清查改变农业用地情况。
按照协议规定,当乙方改变耕地使用性质,违反<金沙畜牧园区占地协议书>规定第七条时,作为行使监督职权的甲方,即照什八庄村委会,是否应该按照<金沙畜牧园区占地协议书>规定第十条将土地等其他设施无条件收回并归还给承包人呢?
那么为什么当初修建的畜牧园区后来却用做他途?据畜牧区的一个承包方解释说,政府没能给他们提供建设贷款,现在牛市行情不好等,所以他们也没有办法。难道说,牛市行情不好,租地户就可以私自将耕地转做建设用地吗?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中有明文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本报接到来自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村民的投诉,投诉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的地方,村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被租地户瞒天过海的使用欺骗手段,以招商建养殖牛基地为幌子,当地政府使用“偷梁换柱”的手段私自盖房建厂和使用仓库。还有大片闲置的土地致使村民的基本生活无法保障,农民的合法使用土地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村民们多次向城区政府反映,至今仍然得不到一个应有的说法。
对于来自农民的投诉,两年来,记者先后多次去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进行实地调查采访。
租地建设畜牧园区 强迫农民解除合同
记者了解到,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是以纯农业为主的农庄,全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2亩。
2003年3月11日,朔州市朔城区北旺办张书记来到照什八庄村村委会办公室召开座谈会,在会上说按照上级精神和北旺办决定意见,要以200元/亩/年的补偿金,租用该村耕地631亩(其中基本农田承包地352.8亩、开荒地和荒地278.2亩)建设金沙畜牧园区。
会议期间,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如此关系到农民的生存大事张书记始终都在口头传达会议精神,没有任何作为凭证的材料,致使无据可查。村民在会议上提出要亲自看看上级传达的文件,张书记借口推脱。不少村民对此表示非常疑惑,很多村民中途退出了会场,会议上领导传达的会议精神没有得到村民的支持,以失败告终。
在签定租地协议的过程中,村民不愿意让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被骗走,很多村民坚决反对签订所谓的土地使用协议,拒不在解除承包合同的协议书上签字。村民们万万没有想到,为村民当家作主的北旺办和照什八庄村委会一纸诉状,将拒不签字的部分村民告上了朔城区人民法院。
记者从村民提供的多份盖有朔城区北旺办照什八庄村委会公章的起诉状上,明确的看到,原告为朔城区北旺庄办事处照什八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为刘德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某承包户某地的承包合同。
从村民提供的多份盖有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公章的传票上可以明确的看到,案由均为解除合同。而在这些传票上,记者却更清楚的看到,案号处均为空白。
村民代表张某对记者说,2003年5月3日、4日,北旺办张书记与法院的白振中以朔城区法院的名义连下2次传票,要求张某、田某等几人去法院应诉。
5月5日,村民张某、田某来到朔城区法院应诉。刚走进门,法官白振中就指着其中一村民问:“你们签不签字?”。该村民仍不同意在解除承包土地的承包合同上签字。
法官白振中说:“国家的土地,国家需要占就占,你们签不签字?”态度十分蛮横。
在整个村民应诉过程中,法院既没有正式开庭,也没有法官,陪审员,连下达的传票上都没标号。期间,也只是张书记和白振中二人在“审理”,二人闭口不提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是在无理地要求村民们签字画押。
以上行为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节、第二十五条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节、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土地承包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户的保护是不容置疑的。
该园区建设用地只是租用承包户的耕地,并不是国务院批准的重特大建设项目的征地,亦不是重特大公益事业的建设征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照什八庄村委会有必要,通过法院来解除村委会跟承包户的承包合同吗?按照国家的法律,村委会跟村民的承包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能解除吗?
畜牧园区大盖厂房 职能部门监管“无力”
在金沙畜牧园区协议书上,记者看到这样的规定:第三条:园区统一规划,分户建设,建设格局必须符合区划整体布局,相同圈样方式。乙方(记者注:承包方)一般不得擅自更改,如需变动须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条:办公用房等非生产性建设占地不得超过总占地面积的5%,棚圈建设造价不低于150元/平方米,饲养量控制在奶牛10头/亩,肉牛15 头/亩。
第七条: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及行业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不得改变养殖用途,否则,土地等其他设施无条件收回。
第十条:土地所有权归丙方。
以上协议中的规定很明确地表明:当初北旺办租用农民土地的目的应该是修建养殖畜牧园区。
在协议书签订4年后,记者于2007年8月、10月先后两次亲自到达该畜牧园区进行调查采访时,没有看到一头牲畜,当初承诺的“千亩地万头牛”现如今连一亩地一头牛也没有,取而代之,本来是畜牧园区的地方却盖起了预制板厂,储煤场,居民房,宅基地,其余剩余的土地荒芜至今!
2008年5月初,记者再次来到这里,看到该园区的预制板厂,储煤厂以及房地产公司的牌匾不知何时更换成了养猪场,当记者询问村民以前那些挂着牌匾的各种公司的去向时,村民们说,前些日子朔州市检察院来园区检查,为了应付检察院的检查,他们就把这些厂子的牌匾换成了养猪场,还向村里的好多农户借了不少的猪,将猪圈养在养殖园,等朔州市检察院的检查团检查完后,他们才将借老百姓的猪还了回去!
在村民代表的带领下记者在养殖园区内看到,专为牛养殖园设计并建筑起来一排排整齐的平房,竟然没有一点养殖牛的蛛丝马迹。这些整齐宽敞的平房变成了大量的存储仓库,仓库内还存放了当地移动公司的光缆,以及金属制品、面粉、脚手架、竹架等,还有一户正在建设永久性住宅。
随后,记者从朔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那里了解到,朔城区人民政府专门对照什八庄部分村民反映金沙畜牧园占地问题做出处理意见<朔区政发(2005)64号>,北旺办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沙畜牧园区管理的意见<北旺办发(2005)8号>,照什八庄村委会专门派2名督察员管理园区,区政府多次责成土地局清查改变农业用地情况。
按照协议规定,当乙方改变耕地使用性质,违反<金沙畜牧园区占地协议书>规定第七条时,作为行使监督职权的甲方,即照什八庄村委会,是否应该按照<金沙畜牧园区占地协议书>规定第十条将土地等其他设施无条件收回并归还给承包人呢?
那么为什么当初修建的畜牧园区后来却用做他途?据畜牧区的一个承包方解释说,政府没能给他们提供建设贷款,现在牛市行情不好等,所以他们也没有办法。难道说,牛市行情不好,租地户就可以私自将耕地转做建设用地吗?
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中有明文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