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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竟然被判六年徒刑
日前,朱以山、邵德江涉嫌敲诈勒索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7日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朱以山、邵德江有期徒刑6年。二人已经表示上诉。
一审法院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没有证据支持,均不予采纳,并认定,朱以山、邵德江均系主犯,故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10月,被告人朱以山、邵德江(在检察机关退养后到朱以山经营的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任顾问)发现黑龙江省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将办公室旧钢窗更换成塑窗后,遂向信用联社发出调查函,指责该社的行为是严重毁坏公物,已构成违法犯罪等等。信用联社有关人员向二被告人解释更换塑窗的缘由,二人即提出索要钱款未果,随即向信用联社的主管单位即市信用联社、省信用联社发函,要求给信用联社相关人员处分,否则将在网上披露此事,并向司法机关举报。信用联社领导委派单位职工李士军向邵德江讲情,邵德江谎称此事闹得挺大,不好平息等为由,以此勒索信用联社钱款。为平息此事,防止朱以山、邵德江给信用联社造成更大更坏的影响,李士军提出给付二被告人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得钱后承诺以后不再参与信用联社的事,并将2万元平分。
对于法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朱以山作出自我辩护:
“此款系该单位为了感谢我和邵德江2006年至2007年1月以来,帮助该单位解释、平息了依安县部分事业单位的的职工,因依安信用联社违章向他们强行集资,当时不止有一批人找到我们,我们均从大局出发,力劝他们就不要上访了,而且没有代写一份上访材料。
另外我们还先后帮助依安信用联社平息和正确引导了马福民因竞聘下岗产生的纠纷案案。拖延发放农民的粮种补贴款,他们对我们感激不尽才主动提出给钱。
依安信用联社是委托李世军代表该单位,专门安排了一个场合,将2万元现金当面付给的,2万元不是象起诉书所说,是李世军提出的,而是张伟在和全体班子成员商量后决定的,否则,另外三个副主任是不会知道的,款子给了后我们一直没走,而是在李世军饭店里等用完午饭后(约两个多小时)才拿走。
他们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付我们奖励和报酬是合法的。
田主任和吕主任证言证实,我们曾向他们要过五.六千好处费。假如这一证言成立,那么他们给我们两万元,就没有办法解释了。就常理和常规而言,敲诈勒索一方一旦提出索要的数额,被害单位都是讲一讲价,要求少支付一些。依安信用联社的领导是多年战斗在金融战线上的优秀老兵,除非他们的脑子坏掉了,或者进水了,人家要五六千他们却慷单位之慨,主动送上两万元,而且不当场及时报案,那样把我和邵德江抓个现行,岂不少了这许多麻烦,依安信用联社也不用先支付两万元了。
事实是依安信用联社为了完成贷款回收任务,几个主任为了能够安稳当官,在2006年至2007年度,由于该社多年代人情款和违规违法贷款,导致1200多万元贷款到期无法收上来,依安信用联社就指派副主任李松柏伪造公章和个人名章两麻袋,伪造个人身份证一大批,骗取了1200万元贷款,并且虚列了400多万元的贷款手续费。这一问题被我和邵德江在2007年5.6月份发现后,该社惊慌失色,让李世军找我和邵德江平息此事,他们意欲用重金收买我和邵德江,我当即一口回绝,依安信用联社才黑白颠倒,将2007年春节前后给我们的两万元现金说成是敲诈勒索,而且硬往更换门窗上靠。你们信用联社更换门窗既然已经通过省市联社的批准和同意,就根本没有必要害怕举报和报道,如果我们报道失实,你们可以诉诸法律,信用联社可是成天和法院打交道,你们没有必要拿钱平事。除非你们是一批及其弱智的傻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朱以山、邵德江敲诈勒索的另一犯罪事实:2007年3月,被告人朱以山、邵德江向黑龙江省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发函,指责该县挤占、挪用培训费,谎报培训人员数额,并声称要在互联网上披露。该办主任魏喜找到朱以山、邵德江向其说明情况,后被告人邵德江来到魏喜得的办公室,索要1万元钱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否则将在互联网披露此事,魏喜借来1万元交给邵德江。二被告人将该款平分。魏喜将该款在单位财务核销。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这一事实,朱以山认为:
“此一万元纯系赞助款
我们经过认真调查了解,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没有任何毛病,该单位负责人魏喜本来是即将要退养了,经过两次长谈之后,他不但解释说明了劳动力转移情况而且,非常同情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表示要赞助我和邵德江购买电脑设备,以便更好的工作,我先给他开了我单位的收据,他说不好报,让我们开文教用品,我们照办了,由于付款单位写的是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魏喜收下后,过了一段时间又找到我们,要求换收据,我们有给他们换了一套。
为了感谢魏主任的义举,我和邵德江在魏喜将款付给我们之后,专门设宴款待了他一次,而且我严格按照赞助者的愿望配置了电脑.录音.录像设备及软件。
我们为何要调查此问题,因为依安县还不止一次被市里命名为招商引资大县,他和劳动力转移大县是矛盾的,我们已经达到了调查目的,且知道克扣培训费的是扶贫办。”
朱以山还认为,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朱以山自我辩护材料介绍:
“首先,我们是2007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抓和刑事拘留的,而不是2007年7月24日。2007年7月24日我在内蒙古的莫旗,在莫旗接了一个哈尔滨的长途,体现漫游,可以作证,公安机关在实践上弄虚作假,就可以想见其办案的水分了。
其次齐市公安局和依安公安局在和我谈第一次话时,我要求他们回避,他们聚不答复。我曾经举报过依安公安局使用多台无牌照车和偷漏税款,2001年曾经举报国企齐齐哈尔公安局利用职权帮助设在齐市卜奎北大街路东的国盾印章公司承揽业务,且在四区九县的治安大队设立接活点,没办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被取缔,他们此次办案是在肆意打击报复我。
再次他们对我搞刑讯逼供,不但使用非法制造的铁椅子,而且在三伏天给我戴上面头盔,不让我睡觉,吃饭.和休息达20多个小时之久,而且变着花样打我。
他们还让我看邵的笔录,让我照着说,不从就用力。
在我签字时,他们看我要写上记
一审法院完全采信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对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没有证据支持,均不予采纳,并认定,朱以山、邵德江均系主犯,故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2006年10月,被告人朱以山、邵德江(在检察机关退养后到朱以山经营的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任顾问)发现黑龙江省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将办公室旧钢窗更换成塑窗后,遂向信用联社发出调查函,指责该社的行为是严重毁坏公物,已构成违法犯罪等等。信用联社有关人员向二被告人解释更换塑窗的缘由,二人即提出索要钱款未果,随即向信用联社的主管单位即市信用联社、省信用联社发函,要求给信用联社相关人员处分,否则将在网上披露此事,并向司法机关举报。信用联社领导委派单位职工李士军向邵德江讲情,邵德江谎称此事闹得挺大,不好平息等为由,以此勒索信用联社钱款。为平息此事,防止朱以山、邵德江给信用联社造成更大更坏的影响,李士军提出给付二被告人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得钱后承诺以后不再参与信用联社的事,并将2万元平分。
对于法院审理查明的上述事实,朱以山作出自我辩护:
“此款系该单位为了感谢我和邵德江2006年至2007年1月以来,帮助该单位解释、平息了依安县部分事业单位的的职工,因依安信用联社违章向他们强行集资,当时不止有一批人找到我们,我们均从大局出发,力劝他们就不要上访了,而且没有代写一份上访材料。
另外我们还先后帮助依安信用联社平息和正确引导了马福民因竞聘下岗产生的纠纷案案。拖延发放农民的粮种补贴款,他们对我们感激不尽才主动提出给钱。
依安信用联社是委托李世军代表该单位,专门安排了一个场合,将2万元现金当面付给的,2万元不是象起诉书所说,是李世军提出的,而是张伟在和全体班子成员商量后决定的,否则,另外三个副主任是不会知道的,款子给了后我们一直没走,而是在李世军饭店里等用完午饭后(约两个多小时)才拿走。
他们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付我们奖励和报酬是合法的。
田主任和吕主任证言证实,我们曾向他们要过五.六千好处费。假如这一证言成立,那么他们给我们两万元,就没有办法解释了。就常理和常规而言,敲诈勒索一方一旦提出索要的数额,被害单位都是讲一讲价,要求少支付一些。依安信用联社的领导是多年战斗在金融战线上的优秀老兵,除非他们的脑子坏掉了,或者进水了,人家要五六千他们却慷单位之慨,主动送上两万元,而且不当场及时报案,那样把我和邵德江抓个现行,岂不少了这许多麻烦,依安信用联社也不用先支付两万元了。
事实是依安信用联社为了完成贷款回收任务,几个主任为了能够安稳当官,在2006年至2007年度,由于该社多年代人情款和违规违法贷款,导致1200多万元贷款到期无法收上来,依安信用联社就指派副主任李松柏伪造公章和个人名章两麻袋,伪造个人身份证一大批,骗取了1200万元贷款,并且虚列了400多万元的贷款手续费。这一问题被我和邵德江在2007年5.6月份发现后,该社惊慌失色,让李世军找我和邵德江平息此事,他们意欲用重金收买我和邵德江,我当即一口回绝,依安信用联社才黑白颠倒,将2007年春节前后给我们的两万元现金说成是敲诈勒索,而且硬往更换门窗上靠。你们信用联社更换门窗既然已经通过省市联社的批准和同意,就根本没有必要害怕举报和报道,如果我们报道失实,你们可以诉诸法律,信用联社可是成天和法院打交道,你们没有必要拿钱平事。除非你们是一批及其弱智的傻子。”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朱以山、邵德江敲诈勒索的另一犯罪事实:2007年3月,被告人朱以山、邵德江向黑龙江省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发函,指责该县挤占、挪用培训费,谎报培训人员数额,并声称要在互联网上披露。该办主任魏喜找到朱以山、邵德江向其说明情况,后被告人邵德江来到魏喜得的办公室,索要1万元钱用于改善办公条件,否则将在互联网披露此事,魏喜借来1万元交给邵德江。二被告人将该款平分。魏喜将该款在单位财务核销。
对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这一事实,朱以山认为:
“此一万元纯系赞助款
我们经过认真调查了解,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没有任何毛病,该单位负责人魏喜本来是即将要退养了,经过两次长谈之后,他不但解释说明了劳动力转移情况而且,非常同情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表示要赞助我和邵德江购买电脑设备,以便更好的工作,我先给他开了我单位的收据,他说不好报,让我们开文教用品,我们照办了,由于付款单位写的是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魏喜收下后,过了一段时间又找到我们,要求换收据,我们有给他们换了一套。
为了感谢魏主任的义举,我和邵德江在魏喜将款付给我们之后,专门设宴款待了他一次,而且我严格按照赞助者的愿望配置了电脑.录音.录像设备及软件。
我们为何要调查此问题,因为依安县还不止一次被市里命名为招商引资大县,他和劳动力转移大县是矛盾的,我们已经达到了调查目的,且知道克扣培训费的是扶贫办。”
朱以山还认为,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朱以山自我辩护材料介绍:
“首先,我们是2007年7月25日上午9时许被抓和刑事拘留的,而不是2007年7月24日。2007年7月24日我在内蒙古的莫旗,在莫旗接了一个哈尔滨的长途,体现漫游,可以作证,公安机关在实践上弄虚作假,就可以想见其办案的水分了。
其次齐市公安局和依安公安局在和我谈第一次话时,我要求他们回避,他们聚不答复。我曾经举报过依安公安局使用多台无牌照车和偷漏税款,2001年曾经举报国企齐齐哈尔公安局利用职权帮助设在齐市卜奎北大街路东的国盾印章公司承揽业务,且在四区九县的治安大队设立接活点,没办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被取缔,他们此次办案是在肆意打击报复我。
再次他们对我搞刑讯逼供,不但使用非法制造的铁椅子,而且在三伏天给我戴上面头盔,不让我睡觉,吃饭.和休息达20多个小时之久,而且变着花样打我。
他们还让我看邵的笔录,让我照着说,不从就用力。
在我签字时,他们看我要写上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