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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以山上诉案《刑事上诉辩护意见》--李戈
刑事上诉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各有关政法部门:
我接被告人朱以山家属金旭之委托,作为朱以山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2008)建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的刑事上诉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我查访了齐齐哈尔市、依安县的有关人员和作了必要的社会调查工作,阅过了有关材料,以下发表我对该案件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和各有关政法部门参考。
一、本案一审法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朱以山行为构成敲诈勒索判定被告人朱以山敲诈勒索罪,进行量刑;根本没有客观事实的证据,更没有客观敲诈勒索行为存在,判定被告人朱以山敲诈勒索罪成立属冤判。
可见公诉机关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的事实证据:
1、物证、书证,列举被告人朱以山发给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检举揭发函件和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的检举揭发信函是敲诈勒索的证据;而在此几份信函中没有一个字、一句话是敲诈勒索行为的存在,只是朱以山对依安县信用联社和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所作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和要求纠正违法违纪行为的意见的法律文书;被告人朱以山购买的打印机等物品也列为敲诈勒索证据,扣押朱以山的现金返还清单、抓被告人朱以山和审讯朱以山经过也作为敲诈勒索行为证据,竟然连敲诈勒索的概念都记不起是怎样的了?究竟是法盲还是故意?这样的证据前提认定朱以山敲诈勒索行为成立,以权之便判被告人朱以山敲诈勒索罪与法相勃。
2、证人、证言(即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张伟安排好引被告人朱以山入圈的张伟、李士军、吕飞、田富有、李松柏、魏喜等六人的证人证言)可见侦查询问证人笔录中共同述明,都是在张伟的安排下,以请被告人吃饭或议和交谈中利用金钱引诱,装圈套使被告人答话,并使用录音笔进行秘密录音全过程;被告人朱以山根本就没有以威胁、逼迫、暴力等手段敲诈勒索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财物的行为,有录音笔的录音为证。但在庭审中张伟不敢拿录音笔的录音内容进行公众质证,而是采用上述几位选拔出来的证人在公安笔录中的口述作为证据,我说张伟昨天杀害了十万人,你信吗?是客观事实吗?能作为证据吗?更有被告人朱以山拿到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财物吗?事实上是根本就没有拿过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一分一厘。
证人李士军给2万元朱以山、邵德江。在2007年7月20日下午20时李士军在公安询问笔录中述明“我与张伟主任的交情好,张伟对职工挺好,给职工的待遇不错,我愿意为单位分忧,我跟家人说了,都同意”。证人李士军证实了单位(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违法犯罪行为被朱以山检举揭发后,李士军个人即拿2万元去封住被告人朱以山的口,达到包庇单位(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安县劳动力转移办公室主任魏喜,因虚报培训名单私自索取培训费,朱以山、邵德江查实后发函要求纠正意见,魏喜为保住饭碗私自叫邵德江去交涉并给款1万元。事后魏喜又逼迫朱以山家属金旭从其书店中开具魏喜购买文具、书刊的8张单据、发票进行报销(事后朱以山才知道一切)。
上述证人证言(即公安的讯问笔录所记述的证人证言),拿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张伟指使上述证人利用录音笔偷录被告人答话,即可分清是非黑白。录音笔内容才是真正的物证,公安侦查采集证据为何窥避录音笔的内容,专找证人证言?
本案的实质是什么案?是敲诈勒索案或是利用金钱收买来达到某种非法目的,又或是利用金钱引诱犯罪或不当得利呢?此案中公安移交的证据、公诉人出示的此种证据,没有客观性,仅仅是口说,滥用职权之便强行认定被告人朱以山构成敲诈勒索行为,判其敲诈勒索罪,本案冤判。
本案判定被告人朱以山有罪,那么上述证人也应依法同罪。
3、被告人朱以山的陈述,公安审讯侦查笔录中记述被告人朱以山的陈述完全是真实口述吗?可见公安笔录中记述:朱以山“申请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依法迴避”和被告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名,还有在笔录上签有KKED四个字母(一审辩护人在看守所和当庭提问被告人朱以山公安笔录中的四个字母KKED是什么意思,被告人朱以山解释为“困、渴、饿、打”),甚至有的笔录连日期只允被告人朱以山写一半就抢夺归档。
参与审讯被告人朱以山的公安人员先行各写一张个人说明“我审讯没有逼供手段”附卷;自己证明自己无罪,就可以以权强行说他人有罪?公安记录朱以山的陈述不能完全作为事实的根据。
二、本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和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应依法迴避。
本案被告人朱以山在2006年3月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包庇地方法院强行拆迁的违法行为告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且于2006年12月6日16时32分分别在百度、人民网、自由网、法制新闻网、中国法院网、世界新闻聚焦网、中国百姓喉舌网、天涯、新浪等网站和博客上公开发文披露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人朱以山在2007年7月份又分别在上述网站和博客上公开发文披露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一起欺骗申请执行人十年的违法行为。
本案被告人朱以山在2006年 7月26日又分别在上述网站和博客上公开发文《黑龙江省依安县委县政府公开拍卖黑车,至今一年多无人查处》、《依安县公安局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拒听舆论批评》、《警察开着黑车》、《新闻记者前来调查黑车,宣传部官员紧急赴哈尔滨平事》披露齐齐哈尔市公安系统和依安县公安系统、政府部门等违法行为。
上述,有某公证处依法作出证据保存公证,本指控敲诈勒索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依法应予迴避。被告人朱以山住所地为依安县,本案管辖权依照法定是依安县公检法机关受案或由黑龙江省省级公检法机关侦查、审理。
三、本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立案登记,先审理的行为、程序违法。
被告人朱以山不服(2008)建刑初字第38号的刑事上诉案,在2008年5月19日下午4时止,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未见立案登记,找遍立案庭的法官,也无法知其下落。在两级法院间,经过多次来回后最终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跟踪下,最后发现此上诉案2008年4月24日已在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二庭,并且早已投入了审理本上诉案的活动。如果不是在不断追踪案件在何处的情况下,本上诉案的判决下来之后,当事人的家属和代理人都未知道本上诉案是哪做出来的。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未经立案登记,先审理的行为、程序违法。
四、(2008)建刑初字第38号敲诈勒索刑事案的产生和实质:
本案被告人朱以山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创办了“依安县希望信息咨询调查中心”之后,根据广大群众对腐败和违法犯罪的投诉,朱以山和邵德江经过调查核实后,采用建议书(发函)的方式指责该单位和个人纠正,对违法犯罪即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如:对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滥用职权包庇地方法院强行拆迁的违法行为告上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发文披露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一起欺骗申请执行人十年的违法行为,公开发文《黑龙江省依安县委县政府公开拍卖黑车,至今一年多无人查处》、《依安县公安局拒不执行上级决定,拒听舆论批评》、《警察开着黑车》、《新闻记者前来调查黑车,宣传部官员紧急赴哈尔滨平事》披露齐齐哈尔市公安系统和依安县公安系统、政府部门等违法行为等等】。
因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破坏公物,朱以山发函建议纠正无果后,依程序逐级检举、投诉。还有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内部职工向朱以山、邵德江诉述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私刻社会团体公章和私章二麻袋,制造贷款单据索取手续费等违法行为,朱以山和邵德江调查后发函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要求纠正和准备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的情况下,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主任张伟立即组织内部职工李士军、吕飞、张华、陈元财、王永利等组成团伙,带备录音笔以请朱以山吃饭或交谈中,一以声称重金诱惑。二用各种套人答话的手段进行秘密录音,事后与齐齐哈尔市公安联通抓朱以山逼供,制造出了(2008)建刑初字第38号的敲诈勒索刑事案。但是,至今引人入圈套偷录朱以山的录音内容还不敢提供给庭审质证,因为朱以山根本就没有敲诈勒索行为被录制。
本案的证据只是公安逼供朱以山的笔录,和上述带备录音笔去引朱以山入圈的录音,和齐齐哈尔市公安说利用2天时间在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调查和审计清楚,声称已经查明了依安县农村信用联社没有私刻社会团体公章、名章进行索取手续费的行为的报告,本案的真相是团伙犯罪,还是朱以山敲诈勒索犯罪?
我对本案的分析,认为被告人朱以山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更没有客观的敲诈勒索行为存在,一审法院脱离客观事实和证据,仅凭几个人的口述,滥用职权强行判定被告人朱以山有敲诈勒索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量刑6年属冤判。一审法院作出的(2008)建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应依法撤销,本案朱以山的不当得利已退,本案属民事法律关系,应作出新判决,无罪释放朱以山。我以上的意见和分析,恳求法庭接纳和重视,公为下天而后矣。
此 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李戈
2008年5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