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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斌浪被非法拘禁精神障碍的情况反映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王波草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8-1 8:54:29


   我叫王波草,系临渭区大王乡陈坡村一组村民,是苟斌浪母亲。联系电话13892562743

    一、 案件事实经过
2005年8 月24日下午6时许,我年仅15岁的儿子苟斌浪同其姨父张罗骑自行车去渭南市第一医院探望病人,苟斌浪为姨父看自行车时,医院保卫科蔡健康、牛金平等人将我儿子带到保卫科办公室殴打审问。我和家人闻讯赶到,他们不允许我与孩子见面(我们见蔡健康用手打孩子脸、嘴巴并还大骂我)要家长拿500元钱才能将孩子带走。
我即向公安“110”报警后,直到零时“110”干警才将我儿子救出,从当日18时到24时被非法拘禁审讯6个多小时后,致儿子精神失常。经多方诊治无明显效果,被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至今辍学在家,常外跑,多次出现自杀行为,难以管理。
在案发当晚,我即向临渭公安分局环北路派出所写了报案材料,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所长王辉(现系临渭分局副政委)副局长赵斌虎他们态度蛮横,并决定临渭分局对此不予立案,对医院所涉人员不须查处。为此事有个了结,系给儿子讨个公道,我向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要求立案侦查。临渭公安分局接到立案通知后,半年之多时间对案子稳步不动,我曾在2007年4月16日向蒋立志局长反映,在蒋的督促下此案成立了以王辉映为专案组长经文保大队长汪定国驻环北路派出所干警等人专案组,给人感觉案子似乎有点进展。专案组索要了本案的相关资料后,可环北路派出所与经文保大队对案件互相推诿,停滞不动,我曾多次催问在2007年9月27昌,汪定国大队长通知我到临渭公安分局经文保大队告知,原(司法鉴定书)委托人文体资格不合法,要重新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我表示很同意并积极配合,两个月过去后我多次找汪队长追问鉴定,汪以无鉴定费为由一直托没有进行,在此见儿子病情在继续恶化,自残、走失每次难寻找,我们恐惧担心揪心,不知所措能支持多久。2007年12月19日再次带上材料给蒋立志局长,蒋亲批赵斌虎副局长督办,在多次催促下,经文保大队及王辉只说以告知对方(第一医院)重新鉴定时间是60天失效(告知时间是2008年1月8日),2008年7月1日经文保大队严金娟通知本月2日到北京给儿子做鉴定,我当时去洛南下大雨回不来,现鉴定事没人过问了。

   二、苟斌当月的案子托于现在,可有如下原因所在
1、渭南市第一医院地处系环北路派出所辖区,历任所长王辉及副局长赵斌虎与医院领导,保卫科等人员私人关系非常等……,便以职权压制不立案,不查处,从中包庇。
2、在检察机关监督下,勉强立案,亦成立了形势上的专案组,且专案组办事人员明知此案性质是非法拘禁,导致受害人之后果精神障碍严重,但意识上采取种种借口推萎,拖延的办法,使我们老百姓无法而放弃了事之上目地。
3、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委托人主体资格不合法,重新鉴定没有鉴定费,告知对方重新鉴定60天失效时间等都不是正当的理由。
①该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是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吕、王检察长同意先做签定,若精神障碍立案检查(是律师马金侠找检察院办此案叫找委托单位办委托手续签定)由临渭区司法局及渭临律师事委所出示委托书,西安精神卫生中心接受委托后,出示了苟斌浪患有应激相关障碍与2005年8月24日涉嫌被拘禁有比较密切因果关系鉴定书,该鉴定结论吕、王检察长见鉴定出后,认可(检察院是上了会议的,我们认为此案检察机关能公正执法,送了感谢绵旗一面),才监督临渭公安分局立案侦察的。
②对原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委托人主体资格不合法。临渭区司法局、渭临律师所是司法机构,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通(2001)09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第8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签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进行司法干涉;第14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案件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此我们认为鉴定程序应是合法的。
③重新鉴定是对方和公安机关办案单位提出的,没有鉴定费用是错误的,以此使案件推委不为理由,这点办案单位应清楚由提出重新鉴定单位或个人承担。
4、对苟斌浪重新鉴定我们不同意其理由
①原精神医学鉴定是符合案件程序的,合法的。
②重新鉴定临渭公安机关已正式通告渭南第一医院,已超过60天失效时间,原鉴定应系为有效鉴定。
③第一医院接到重新鉴定通知时间,是托至时间很久,他们通过与北京接受鉴定单位沟通后,重新鉴定存在一定的人为因素,可见对鉴定之结论的公正性,客观性不利。
④公检办案人员与医院领导,行为人已沟通好,办案人员以权刁难,徇私枉法。
    三、 我们的要求
1、 案件性质明确,受害人导致的后果严重亦清楚,对案件应以法律程序进行;对我儿的精神障碍,目前的严重程序之诊治、生活、术学……,一生前途负责,目前急需诊治,以挽回缩小其后果之程度。我们要求公正、合法、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2、 对公检办案各别人员他们意识不好,不依法办案有徇私枉法行为,我们要求这些人回避此案。
望领导及有关部门给予重视!!
附:该案所属材料
                                        反映人:王波草
                                      二00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