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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上加霜 残疾人遭车祸艰难维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百姓权益网河南频道  发布时间:2008-11-15 19:19:01


                                   安阳市西顺河街28号残疾人:李兴章



  

                                   安阳市西顺河街28号残疾人:李兴章


  电影和戏曲中,州府,县官开堂辨案的情节经常上演。在安阳,一场由车祸引发的法律、利益之争;让当事人陷入了无休止的诉讼中。 
       
  一个行动严重不便的残疾人,5年间,拖着高度残疾的双腿,双手摇动着手摇残疾三轮车,在诉讼的道路上艰难跋涉。5年间,当事人李兴章所受的肢体磨难,经济上遭受的巨大损失,精神上遭受的严重创伤,可想而知。 

  5年的维权,当事人由行动不便变成了行动更加艰难。难于生活自理的他只好雇人照顾自己的生活起居。但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提倡法制社会的今天,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更加、也应该能够得到保障 

                                     “告状”实录 
      
1、2003年6月27日 李兴章被出租车撞伤,被送入市人民医院。 

2、2003年7月8日 李兴章同意交警支队简易程序调解书,事故签定李兴章无责任,对方赔偿1700多元。 

3、2004年6月李兴章向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交警支队简易程序调解书。 

4、2004年8月李兴章申请撤回起诉 

5、2005年8月李兴章再次向北关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支持。 

6、2005年9月李兴章作法医临床伤残签定,签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7、2006年11月李兴章又一次向市北关区法院要求对其案件再审的申请被驳回。 

8、2006年12月李兴章向市卫生局投诉市人民医院在他的病历中作假。 

9、2007年元月 李兴章向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法院再审的立案申请被批准。 

10、2007年5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11、2007年8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中止原判执行。 

12、2008年元月 北关区法院再审第一次开庭。 
......

                                                撞 残疾人“雪上加霜” 

  4月21日,租住安阳市西顺河街28号的李兴章向本站记者打来电话,说要反映情况,本站记者赶到其住处,在一间狭小、贫寒而又凌乱的小屋,他诉说了交通事故的经过,和其5年间痛苦不堪的境况。 

  




  李兴章手拿一张安阳市交警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调解书说,2003年6月27日,我在市群艺馆前被出租车撞伤,事故发生后,由120急救车将我送入市人民医院,当时头痛,神志不清,医院诊断是: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额颞脑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眼脸裂伤。住院11天,03年7月8日出院后,交警叫去进行调解。当时也不知道有后遗症这一说,感觉身上也没有什么大碍,就在协议书上签了字。但过后不久,感觉头痛非但没有减轻,而且左眼看东西也越来越不清了,到别的医院一检查,才知是“脑外伤后遗症”。真后悔呀,要知道这种情况,咱签字干啥?这时才想到了起诉,想让法院解除协议,谁知道打官司怎么这么难啊!

                           事情到底怎样?记者进行了调查

  在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页和法医临床司法签定所的签定书中显示:李兴章在事故中造成了脑挫裂伤,左眼眶骨折,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左眼脸裂伤。住院11天,7月8日出院。出院后,多次自述伤后头痛、左眼视力下降,门诊治疗。诊断为“脑外伤后遗症”。

                                悔......反复后悔事出有因

  此后,后悔不该签字的李兴章想到诉讼。2004年6月,李兴章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出租车司机达成的交警支队简易程序调解书。他认为自己当初并没有考虑到事情的严重性,也就是说没有认识到事故对自己身体损害的深远影响。李兴章受伤后,因病情发展曾先后到郑州、石家庄、安徽阜阳、天津、保定等地进行治疗,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 

  因此,他认为,当初签定交警简易程序调解书,对方出租车司机的1700多元赔偿金,远远不能满足医治事故伤残所造成的费用。故而向北关区人民法院诉讼,要求对方出租车司机增加赔偿,以解自己无钱医治事故创作的窘境。 

  然而,此后不久。2004年8月,由于住院病历与其它法律文件名字不相符的原因。6月份才将对方出租车司机诉讼到法院的李兴章撤回了起诉。在此后期间呆子兴章多次争取,才将自己的名字修正为一致。 

  事隔一年,2005年8月,李兴章再次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消与出租车司机达成的交警支队简易程序调解书,然而,时间已过了一年多,法院以05年8月李兴章已超过了撤消调解协议的时间,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为据,不予支持。李兴章所要求的对方出租车司机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的损失的请求也不予支持。 


                                 变(隐身有术有穷期)

  法院在同一份裁定书中说:李兴章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占斌司机是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所以李兴章要求王占斌(司机)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予支持,那么,既然司机王占斌不是出租车的所有人,谁是这辆出租车的主人呢?在安阳市交警支队事故简易程序调解书和市北关区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显示:出租车的车主是殷水现,其出租车的在的挂靠公司是安阳市贞元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既然出租车主是殷水现,其挂靠公司是贞元出租车有很责任公司。那么为什么法院没有判决殷水现和贞元公司的相关责任呢?

  在安阳市北关区法院的法律文件中显示,原告李兴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王占斌(司机)是出租车的实际所有人,故李兴章要求司机王占斌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交警支队简易程序调解书中,明明白白有殷水现的签字和手印。殷水现是谁?

                                   疑......冰消雪融释疑团 


  2006年11月,李兴章向北关区人民法院要求对其案件再审的申请被驳回,法院在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中表述,事故赔偿已经为交警支队事故简易调解(终结)书认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解决,经济手续当面结清,该协议是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李兴章没有提出新的证据,因此,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2007年元月,李兴章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查院要求法院再审的立案申请被批准。

  2007年5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的抗诉书中显示,李兴章伤情发生变化,后续治疗必然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违反了相关法律条文,适用法律错误。

  抗诉书中还显示,法院判决李兴章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司机)王占斌是出租车实际所有人,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检查院在抗诉书中说,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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